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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初犯偶犯全额退赔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2日 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EXXX刑初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黄某在某银行按流程办理了信用卡。此后一年内,黄某透支消费累计5.92万元。到了还款期限,黄某无视银行多次催收,还更换手机号刻意逃避催收,逾期时间超过1年。2025年8月13日,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黄某的家属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发现黄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黄某主动承认错误,其母亲代为偿还了全部透支本息,银行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

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黄某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第一,黄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第二,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情节。第三,黄某的母亲已代为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共计5.92万元,银行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金融秩序已得到修复。第四,黄某系因一时经济困难而误入歧途,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罪表现真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后,考虑到黄某系初犯、偶犯,确有悔改表现,其母又代为偿还全部本息,银行权益得到保障,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当场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相对不起诉案例。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通过充分展示当事人的初犯、偶犯、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如果涉案金额不大、系初犯偶犯、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全额退赔并取得银行谅解,完全有可能通过专业辩护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信用卡透支逾期后,逃避催收只会加重法律后果,主动面对、积极还款才是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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