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SJ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被指控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侦查机关指控其在2019年末,与同事赵某、B公司周某某共同策划,帮助北京某公司中标后索要70万元,个人留存10万元,其余转交他人。张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阅卷工作,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赵律师指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果行贿对象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证据无法证明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则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招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的情形,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条件;同时,也无法证实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利,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共同犯罪原理,张某亦不构成该罪。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影响招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的情形,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条件。
第二,基于共同犯罪的依附性,如果行贿对象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利,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张某亦不构成该罪。
第三,认定商业贿赂类犯罪,必须严格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坚持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对张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张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证据不足”争取存疑不起诉的案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贿对象利用了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北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涉案人员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