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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获酌定不起诉——贪污罪律师赵飞全整合多重从宽情节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9日 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X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陈某(化名)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起诉意见书指控:2022年至2024年间,陈某在担任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期间,伙同拆迁办原主任刘某(另案处理),通过虚增拆迁补偿面积、伪造被拆迁人身份信息等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47万元,其中陈某个人分得8.5万元。

陈某,女,1985年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工作人员。案发后,陈某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了个人所得赃款8.5万元。

陈某的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了贪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陈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陈某,确定了“从犯+自首+退赃”的三位一体辩护策略,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对陈某参与骗取拆迁补偿款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陈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陈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的犯意系由刘某提出,整个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方案由刘某策划并主导实施。陈某仅是按照刘某的指示,协助整理虚假的拆迁补偿材料,其对整个犯罪行为的发起、组织和主要实施并无决定权和控制力。在赃款分配上,陈某仅分得8.5万元,占比不足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在监察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前往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陈某已全额退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案发后,陈某积极筹措资金,已将个人所得8.5万元赃款全额退缴,并书写了深刻的悔过书。其认罪认罚态度明确,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综合全案情节,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陈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其在拆迁办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获得表彰;本案涉案金额虽达到追诉标准,但陈某个人所得数额较小,且已全额退赃,未造成实质性的财产损失。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虽构成贪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2026年1月,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成功运用“从犯”辩护策略争取不起诉的典范。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准确区分主从犯是量刑辩护的关键突破口。赵飞全律师通过证据梳理——厘清犯意提出者、犯罪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数额分析——论证陈某分得赃款占比极小;情节整合——将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情节叠加运用,最终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充分体现了贪污罪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辩护价值——不仅要为当事人“脱罪”,更要精准定位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和地位,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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