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X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男,45岁,某民营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25年,冯某为获取某国企工程项目,向该国企工作人员行贿(或收受下属及供应商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25年10月,冯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6年1月,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其家属委托专业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了案件事实和冯某的个人情况,认为本案符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赵飞全律师制定了“申请企业合规整改+争取相对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员:
辩护人认为,冯某虽涉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同时冯某所在企业具有合规整改的意愿和条件,恳请贵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一,冯某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冯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0万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
第二,冯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冯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冯某所在企业具备合规整改条件。 冯某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员工近百人,正常经营纳税。如对冯某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将导致企业面临经营困境,影响近百名员工的就业。冯某已制定企业合规整改方案,承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合规整改条件的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冯某的自首材料、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企业合规整改方案、企业纳税证明、员工就业情况说明等材料。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冯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所在企业已完成合规整改,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冯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公司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受贿罪律师赵飞全运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多地推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合规整改条件的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
本案启示: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将企业合规整改与个人刑事责任豁免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专业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政策导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理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