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民商事诉讼
代理身份:原告(实际施工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案情简介
原告挂靠被告资质承包某段工程,双方补签《内部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被告以施工质量问题、已超额付款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委托伏丹丹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伏丹丹律师核心工作与代理成效
诉讼策略灵活调整,精准锚定诉求金额:伏丹丹律师在庭审中根据证据核对情况,当庭将诉讼请求金额从283073元变更为223726.72元,确保主张金额与事实数据完全吻合,有效降低了诉讼风险,体现了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精准反驳被告抗辩,瓦解其拒付理由:针对被告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扣款”“已超额付款”等抗辩,伏丹丹律师紧扣证据链,指出建设单位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55276.15元)且在质保期内未主张质量问题,成功推翻被告的质量抗辩,为胜诉奠定基础。
聚焦争议焦点,争取最大合法利益:围绕管理费比例、税金扣除、派驻人员工资承担等核心争议,伏丹丹律师通过详细梳理已付款明细及合同条款,说服法院采纳管理费按2%(而非被告主张的8%)计算,并认定被告派驻管理人员履职不充分,其工资不应由原告承担,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合法权益。
成功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伏丹丹律师提出的利息计算方式——自结算审核完成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7784.96元及相应利息(以177784.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0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被告承担。
典型案例价值:本案中,伏丹丹律师在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不利情形下,充分运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为实际施工人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纠纷及复杂合同争议处理中的专业实力。
伏丹丹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