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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朱晔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某,

**。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晔,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黔 * 民终 *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申请再审称:

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公平。(一)一审未依法采信合法有效证据,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确认本案事实及责任划分的关键证据《情况说明》能够证明鸡只大量死亡是因**公司存在断料行为,诱发禽霍乱导致,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二审法院对责任的分担严重不公。鸡群大量死亡非朱某原因所致,**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而二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依据支撑的前提下,主观臆断酌情判决**公司只承担20%的责任于法无据,且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三)损失金额认定不准,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二审对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不清,影响裁判的公平公正。《**土鸡生态放养承包合同》,本案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更为贴切。

三、一审、二审超出反诉诉讼请求裁判。被申请人反诉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支付青年鸡款、饲料款、兽药款、疫苗款共计 175421.22元......”,而原一审法院判决为“....四、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青年鸡款 211554 元、饲料款213000 元、兽药款 15337 元、疫苗款 572 元,共计 440463 元;”二审法院判决变为:“...五、上诉人支付**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年鸡款,饲料款、兽药款、疫苗款共计 434781.22元;”一、二审明显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即是干涉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同时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中立的形象。对此,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及二审上诉状里面都明确提出了抗辩,但均没有得到一、二审法院的认同和支持。四、涉案合同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争议条款应作不利**公司的解释对合同未作约定部分,如饲养中正常死亡的成本(鸡苗、饲料、疫苗、兽药等)应作合理分担,且作为具有专业技术的养殖公司来说,在技术经验、风险防范等方面占据优势地位,其预判、处置各种饲养风险的能力和条件远高于养殖户,对双方应对风险的评价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将不利后果强压给养殖户这个弱势体。

综上,朱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20**)黔 * 民终 * 号民事判决书

的执行。

朱晔,男,1971年出生,穿青人,中共党员,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89年8月学校毕业参加工作,1991年10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7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毒品犯罪、职务犯罪、工伤赔偿、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