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为 A 建材公司(商砼供应企业),2014 年期间,吴某、周某、郑某、徐某四人合伙挂靠 B 建筑公司,承接 C 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持续向 A 建材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经双方结算,四人累计欠付混凝土货款 1000773 元,同时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375289 元,债权合计 1376062 元。
项目后期因 C 地产公司资金断裂停工,各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吴某代表四名实际施工人出具书面委托,约定由 C 地产公司以在建房屋抵偿全部欠款;同日 A 建材公司与 C 地产公司签订《抵款协议》,约定用 24 套住宅以物抵债清偿案涉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但案涉项目长期停工,C 地产公司始终未向 A 建材公司交付、过户抵债房屋,抵款协议完全无法落地。
2022 年 8 月,法院裁定受理 C 地产公司破产重整。破产债权申报阶段,A 建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案混凝土债权,管理人出具文书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而吴某、周某、郑某、徐某四人却向同一管理人全额申报包含本案商砼欠款在内的工程款债权并获部分确认。
多次协商、债权申报维权无果后,A 建材公司委托马利尖律师提起一审诉讼,诉讼请求:1. 判令四名实际施工人连带支付货款 1000773 元、违约金 375289 元;2. 判令挂靠单位 B 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由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及保全相关费用。
二、一审各方核心争议与对方抗辩
四名实际施工人(吴某等四人)、B 建筑公司共同提出两大核心抗辩:
1.债务已全部转移至 C 地产公司:2015 年签订委托付款、以房抵债协议后,原债务人付款义务消灭,A 建材公司仅能向 C 地产公司主张债权;
2.本案债权已超过 3 年诉讼时效:2015 年 10 月抵款协议签订时,A 建材公司明知债务履行主体变更,至 2024 年起诉已长达 9 年,期间未主张债权,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第三人 C 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亦补充抗辩,主张抵房协议在破产受理后自动解除,本案债务与己方无关。
三、马利尖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与庭审核心观点
(一)区分 “第三人代为履行” 与 “债务转移”,锁定四名合伙人原始付款责任
律师全面梳理全部书面协议、结算单据、破产债权材料,明确法律区分规则:债务转移需债权人明确同意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本案仅约定 C 地产公司代为以房抵债,无任何条款约定吴某等四人脱离债务关系。
结合破产证据进一步佐证:吴某四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工程款时,已将案涉混凝土欠款计入自身债权,管理人也对该部分工程款予以确认;反观 A 建材公司申报债权被驳回,足以证明以房抵债仅为额外清偿途径,并非债务转让,原买卖合同债务人仍需承担全部付款义务。
(二)精准界定诉讼时效起算点,彻底推翻时效抗辩
对方主张 2015 年抵款协议签订之日即为时效起算点,马利尖律师针对性反驳:
1.双方未约定抵债房屋交付、过户的明确期限,A 建材公司无法预判债权何时无法实现;
2.抵债房屋长期烂尾无法交付,债权持续处于无法受偿状态,直至 2022 年 C 地产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管理人明确不认可案涉债权,此时 A 建材公司才确定委托抵债路径完全无法履行,诉讼时效应当自 2022 年 8 月破产受理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 2024 年提起诉讼,距离时效起算点未满 3 年,完全符合《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不存在怠于行权导致时效届满情形。
(三)厘清合同相对性,分层论证责任主体
1.买卖合同缔约、收货、结算主体均为吴某、周某、郑某、徐某四名合伙人,货款由四人合伙工程实际使用,四人应当承担直接连带付款责任;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四人以 B 建筑公司名义采购商砼,无公司授权、无表见代理事实,驳回我方要求 B 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影响核心债权回款,优先保障货款、违约金主债权胜诉。
(四)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取舍,最大化当事人合法权益
双方已提前书面约定固定违约金 375289 元,该金额足以覆盖多年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损失,律师当庭说明无需另行叠加主张资金占用费,集中力量争取货款 + 违约金全额支持,简化裁判逻辑,降低法院审理争议。
四、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马利尖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吴某、周某、郑某、徐某于判决生效 30 日内连带向 A 建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 1000773 元、违约金 375289 元,合计 1376062 元;
2.驳回 A 建材公司其余资金占用费诉求;
3.案件受理费由四名实际施工人承担大部分。
五、二审对方上诉及律师应对
吴某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动放弃债务转移相关上诉理由,仅坚持 “诉讼时效届满” 单一上诉观点,同时提交破产债权文书、商品房预售许可材料等新证据,试图证明 2015 年抵房条件完备,系 A 建材公司自身怠于行权导致抵债失败,债权超出时效。
马利尖律师二审代理意见:
1.对方提交的预售许可仅能证明房屋具备预售资质,不能等同于房屋能够顺利交付过户,项目停工烂尾是客观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并非我方当事人主观放弃债权;
2.上诉人自行与 C 地产公司后续签订工程款付息协议、单独申报工程款债权,从未通知 A 建材公司变更、终止抵款协议,我方无从知晓抵债存在履行障碍;
3.坚持时效起算点为 C 地产公司破产重整受理之日,起诉未超法定时效。
二审法院采信代理观点,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四名上诉人承担。本案最终实现一二审全胜,当事人足额债权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六、案件办案总结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 “挂靠施工 + 以房抵债” 复合型买卖合同纠纷,主体多、法律关系交织,对方以诉讼时效作为核心抗辩抓手,维权难度较大。马利尖律师通过完整梳理十年间全部交易、结算、破产债权证据,精准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法律边界,准确厘清诉讼时效起算节点,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层层击破对方抗辩,最终帮助建材企业全额追回百万级货款及违约金,守住企业经营回款底线。
马利尖律师长期专注买卖合同纠纷、建材货款追索、建设工程商事争议、以物抵债债权认定、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工程材料款项结算、违约索赔、诉讼时效抗辩、多主体责任划分、破产衍生债权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一二审庭审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工程建材商事欠款纠纷,为建材、施工类企业挽回大额经济损失。
马利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