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 案件类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案件
2. 案件结果: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3. 代理律师:【陈细田】
二、案情简介
嫌疑人邓某某(化名),民营企业家,虚开8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税收征管法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侦查机关查明,3年前邓某某找人虚开了8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案件发生后,邓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三、律师介入与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陈细田律师结合自己多年刑事辩护经验,迅速开展全流程精准辩护工作,聚焦不起诉这一核心目标,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适用的严格条件,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1. 固定自首情节,夯实不起诉适用基础: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到案经过、涉案具体情节,固定邓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完整证据链,结合《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争取不起诉提供关键法律支撑。
2. 推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空间:全程引导和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提交悔罪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明确真诚悔罪态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指导意见,争取最大幅度从宽,为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创造有利条件。
3. 主动补交偷逃的税款,降低社会危害性:律师引导叶某某主动补缴以前偷逃的税款,主动消除自身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证明其无再犯罪危险,满足不起诉适用中“犯罪情节轻微”的核心要求,弥补逃税行为的社会危害。
4. 提交专业辩护意见,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论证酌定不起诉可行性:结合案件事实与《刑诉法》第17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意见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邓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情有可原的一面,是由于当时与其从事真实商品交易的对方是小额公司,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迫不得已,邓某某找第三方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邓某某是地方的民营企业家,对本地税收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出具了地方政府奖励政策文件和其纳税证明。由于律师展示了邓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地方政府奖励纳税大户的政策等多重从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罪危险,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请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观点,依法查明,邓某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量邓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交税款和当前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等从宽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综合来看,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酌定补起诉条件,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律师辩护价值与案件意义
1. 核心成果:成功为涉嫌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邓某某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的结果,避免落下案底,保障其其正常经营,避免因判缓刑甚至实刑导致经营与生活的诸多不便以及可能对亲属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
2. 专业价值:精准把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目前国家和地方政策界,结合案件具体情节,通过法定情节认定、认罪认罚、补交税款、出示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家纳税的文件等关键辩护动作,精准论证不起诉的可行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3. 现实意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税收征管类常见刑事案件,且往往涉案金额较大。律师及时介入、精准梳理涉案情节、积极推进从宽情节固定,可最大程度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区分不同涉案情节、主观恶性大小,实现精准辩护,既彰显法律权威,又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六、适用人群与提示
本案例适用于税收征管类犯罪,希望争取不起诉的当事人及家属。此类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认罪认罚、主动补交税款、初犯偶犯、地方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是争取补起诉的核心关键,且需满足“情节轻微”的不起诉适用要求。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梳理涉案情节、固定从宽证据,精准论证不起诉适用可行性,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留下犯罪记录。
陈细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