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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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渤律师代理刘某甲劳动争议案再审胜诉

发布者:王渤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98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申请人刘某甲(住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为刘某甲缴纳社会保险、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了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及发放证书补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刘某甲主张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则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的《员工聘用合同》,主张该合同已加盖公司印章并用于刘某甲的证书注册,且刘某甲主动完成人脸识别核验并领取补贴,应视为对劳动合同的默示追认。

 

经司法鉴定,该《员工聘用合同》中乙方签字处的“刘某甲”签名字迹并非其本人所签。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及鉴定费三千余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2026)某法民终第993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某公司仍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某法院申请再审(案号:(2026)某法民申第5329号),主张二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第一,某公司为刘某甲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办理执业注册及发放证书补贴等行为,能否等同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某公司提交的《员工聘用合同》是否对刘某甲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是否应当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并向刘某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鉴定费。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某公司为刘某甲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等行为,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等同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时提交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员工聘用合同》虽加盖公司印章并用于证书注册,但经鉴定并非刘某甲本人所签,对刘某甲不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未能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合意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亦不能证明刘某甲知晓合同内容并明确予以追认。

最后,二审判决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6万余元及鉴定费三千余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提交的裁判文书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性。

综上,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王某丙

审判员 郭某

审判员 刘某丙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肖某

书记员 黄某

 

【律师价值】

在对方以“已实际履行核心权利义务”及“默示追认”为由抗辩时,王渤律师敏锐抓住“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合同非当事人本人签字,击破对方的证据链。同时,准确界定注册执业提交的合同与劳动法意义上书面劳动合同的区别,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默示追认”的主张。庭审中逻辑严密,证据组织扎实,最终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法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实现了胜诉结果。

王渤律师(13540359415)执业律所: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01201711389017执业年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刑事辩护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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