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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林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YCXX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男,38岁,陕西省XX县某村村民。2024年10月,林某因与同村村民高某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双方多次发生争执。2024年10月12日,林某在争议地块上发现高某种植的果树,认为高某侵占了其承包地,一气之下将高某种植的23棵果树砍伐。经XX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果树价值共计人民币8500元。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于2025年2月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接受林某委托后,深入案发地走访调查,详细了解土地纠纷的来龙去脉。赵飞全律师发现,争议地块的权属确实存在模糊之处,林某系在错误认知下实施了砍伐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赵飞全律师作为林某的辩护人,现就林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出有因,林某主观恶性较小

林某砍伐果树系基于对土地权属的错误认知,其认为自己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单纯出于泄愤或报复目的。这与典型的恶意毁坏他人财物犯罪存在本质区别。虽然林某的行为方式不当,但其主观上系出于维权目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二、林某具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

林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林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案发后,林某已全额赔偿高某经济损失8500元,取得了高某的谅解。林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三、本案适用相对不起诉符合司法政策导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系农村土地纠纷引发,具有特殊的民间矛盾背景。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修复邻里关系,实现案结事了。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强调,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背景和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三、判决结果

XX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8月,该院依法对林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土地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农村地区因土地、邻里等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往往具有“事出有因”的特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典型的恶意犯罪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纠纷背景、损失金额、悔罪表现、赔偿谅解等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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