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HXX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在校大学生孙某(化名,21岁)与同学在某夜市聚餐后,因酒后情绪放松、言行失控,在公共场所与路人发生口头争执,存在大声喧哗、言语过激的行为,引起少量路人围观。争执过程中,孙某无动手殴打他人、无损毁公私财物、无追逐辱骂、无扩大冲突范围的行为,无任何人员伤情、无财产损失,现场经路人劝阻后迅速平息。
事后,路人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认定孙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
孙某系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成绩优异,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旦被定罪,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将被学校开除学籍,断送学业前途。孙某家属在得知情况后,紧急委托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赵律师指出,孙某的行为仅存在言语过激、喧哗争执,无殴打、无毁财、无持续滋事,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远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
辩护词核心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孙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属于酒后偶发轻微滋事。 无预谋、无恶意、无暴力行为、无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低。
第二,孙某仅存在言语过激行为。 无殴打、无毁财、无持续滋事,情节显著轻微,远低于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第三,孙某系初犯、偶犯。 归案后彻底坦白、真诚悔罪,具备多重从宽情节。
第四,本案无被害人损失、无社会恶劣影响。 无需刑事追诉,依法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综上,孙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恳请贵院对孙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孙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运用“情节显著轻微”条款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情节显著轻微”与“情节轻微”的区别——前者属于法定不起诉,后者属于酌定不起诉,二者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入罪标准。对于仅存在言语过激、无暴力、无损失、无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大胆适用“情节显著轻微”条款,争取法定不起诉。作为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展现了其对入罪标准的精准把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