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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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张少辉律师成功办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者:张少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4日 83人看过 举报

2026-08-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本案由洛阳市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经营客源纠纷双方发生互殴,原告起诉索赔,本案被告委托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张少辉团队代理,并当庭提出反诉,法院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事发后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4 日。

二、本诉原告诉求与被告代理律师抗辩要点

原告主张

双方冲突中己方遭受殴打,先后三次住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合计 19153.35 元,要求对方全额赔偿并承担诉讼费。

张少辉律师代理抗辩核心意见

  1. 事故属于双方互殴,原告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我方当事人赔偿责任;

  2. 原告无医嘱连续更换三家医院住院,部分诊疗项目为低钾、慢性皮肤病等自身原有疾病,与打架外伤无关,属于人为扩大损失,该部分费用不应赔付;

  3. 原告仅短期住院,却主张 90 天超长误工、护理、营养费用,无医嘱支撑,诉求金额严重虚高,应当依法核减。

三、被告反诉请求及原告反驳

我方当事人反诉诉求

互殴中自身鼻骨、上颌骨骨折受伤住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21259.9 元,要求对方全额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反驳意见

被告骨折属于陈旧性损伤,并非本次冲突造成,相关治疗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四、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1. 双方因争抢拍照客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公安行政处罚文书确认互殴事实,双方均被拘留;

  2. 原告分三次在三家医院短期住院,部分诊疗包含自身慢性病;医嘱仅建议短期休养;

  3. 被告住院 7 天,诊断为头部损伤、面部擦伤、鼻骨及上颌骨骨折,产生对应诊疗票据;

  4. 法院结合病历、费用清单、处罚决定书核算双方合理损失,剔除无依据、与外伤无关的开支。

五、法院认定损失与判决结果

  1. 责任划分:双方遇事不能冷静处理、互相殴打,对损害均有过错,各自承担 50% 赔偿责任;

  2. 核定原告合理总损失 9618.52 元,由我方当事人承担 50% 即 4809.26 元;原告诉求超出部分全部驳回;

  3. 核定我方当事人合理总损失 6023.53 元,由原告承担 50% 即 3011.77 元;反诉超出诉求全部驳回;

  4. 抵扣后,我方当事人需向原告支付差额赔偿款;

  5. 本诉减半诉讼费 139 元、反诉减半诉讼费 166 元,按过错比例双方分别分担。

六、张少辉律师办案亮点

  1. 精准区分合理治疗与过度、无关诊疗,逐条质证剔除原告虚增医疗费、超长误工护理费用,大幅压缩对方索赔总额;

  2. 抓住 “互殴双方均有过错” 核心关键点,结合行政处罚文书固定对方过错证据,争取五五责任划分,避免当事人全额赔付;

  3. 同步提起反诉,实现双向索赔对冲,最终大幅降低当事人实际支出金额,挽回自身人身损害损失;

  4. 熟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严格依据住院时长、医嘱、河南服务业平均工资核算法定赔偿项目,全部核算标准被法院采信;

  5. 应对人身伤害类案件经验充足,擅长拆解病历、区分伤病关联,有效对抗对方漫天要价,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经济损失。



★★★★★★ 个人简介:张少辉律师,民革党员,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常年于一线办案,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河南豫昊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95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