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集体自主收回旧宅基地的注意事项
(一)新宅基地的合法性认定
一户一宅原则,既是一个事实规定,也是一个法律规定。在认定旧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一是新宅基地取得的合法性。只有在村民依法取得了新宅基地的情况下,才应存在归还旧宅基地的义务。如果新宅基地取得不合法,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则首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这时,当然不存在归还旧宅基地的问题。
二是“户”的认定。应当先对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户”和旧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户”作出认定。认定依据包括户口簿、宅基地申请资料、宅基地批准建筑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户型、实际共同居住生活情况、当地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况。如果两个户是重合的,则该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没有重合,则首先需解决“户”与“房”的对应问题。户的认定问题,应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
在完成前述认定后,旧宅基地该归还的,则村集体可以自主收回,这也将村集体自主收回旧宅基地民事行为与政府行政征收区别开来。如果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也可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如果认定结果为村民对旧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合法存在,则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应当严格遵从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无补偿,不搬迁。
(二)收回旧宅基地前的催告与解释沟通
鉴于收回旧宅基地关系村民的重大利益,且房屋的腾退和拆除既关乎家事,也需要一个过程,应当给予该户村民合理的理解、解释和宽限。因此,在完成相关事实认定后,首先应当通知该户村民,基于善良风俗原则,村集体也应当对该户村民进行合理勤勉的说理、沟通。在前述手段用尽后,仍不能达到目的的,可以自主收回。
(三)旧宅基地原使用权人人身权与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
如前所述,在收回旧宅基地时,不能故意侵害原使用权人的合法的财产权,拆除前及拆除中,应当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保存房屋内物品、建筑材料等证据,制作材料清单。拆除过程中,在方案、措施和过程监管中应当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重大过失或以其他以不合理方式损毁建筑材料和家具设施等应归属于原使用权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然,原使用权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人身权,是绝对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土地管理法修改带来的问题
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这一规定带来了如下问题:
一是责令交出土地的主体。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收回,如需要行政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前,该主体应如何认定?
二是责令交出旧宅基地土地的原因行为。村民不肯归还旧宅基地,一般原因是实际使用的需要,或者征地时取得超额补偿的预期。无论是哪一种原因,只要在征收集体土地中村民拒不归还旧宅基地,都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但该责令交出土地的原因行为,与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不符,且新土地管理法其他条款也没有对相关情形的具体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前,该原因行为应如何认定?
上述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予以明确,也需要在合理理解相关既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处理,以保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