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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工程欠款终追回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案

发布者:富春博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律师在本案中面对工程竣工十年未结、被告多重抗辩的复杂局面,通过精准梳理法律关系、扎实举证质证,成功为委托方追回全额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实现权益最大化。以下为案件核心代理思路与总结:

一、案件核心背景

委托方中标某市政道路及配套工程后,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约完成施工并于 2013 年 9 月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方仅支付 80% 进度款后,以需财政评审、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付款长达十余年。2023 年,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结算审核,确认工程总造价,但发包方仍拒绝支付剩余 191 万余元工程款,委托方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关键代理策略

  1. 锚定合同核心条款:明确合同约定固定单价计价,未将财政评审作为最终结算的前置条件,第三方审核报告经双方确认,应作为合法结算依据,驳斥被告 “财政评审为必经程序” 的抗辩。

  2. 构建完整证据体系: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第三方结算审核报告、回款明细等证据,形成 “施工 - 验收 - 结算 - 欠款” 的完整证据链,明确欠付金额。

  3. 精准适用法律依据: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工程已实际交付,应付工程款时间为交付之日,发包方拖延付款应自该日起支付利息,利率分段适用基准利率与 LPR。

  4. 破解时效与过错争议:指出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欠付事实持续存在,诉讼时效未起算;被告主张 “原告拒绝盖章导致评审未完成” 无证据支撑,不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三、案件胜诉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发包方应履行付款义务,判决其支付欠付工程款 191 万余元及自 2013 年 9 月起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发包方承担,委托方十年维权诉求终获全部支持。

四、典型案例启示

此类长期工程欠款纠纷中,施工企业需重视证据留存,竣工后及时固定验收、结算相关文件。面对发包方以行政程序为由拖延付款时,应明确民事合同约定的独立性,行政评审不能成为拒不付款的合法理由。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精准驳斥抗辩要点,是实现权益救济的关键。本案的胜诉,为同类长期工程欠款纠纷的维权提供了有效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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