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进行对于数罪并罚的定罪和量刑
如何定罪要结合案件情况确定。
量刑规定如下: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3.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时采用什么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将一人所犯数罪判处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2.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
3.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准则。
4.折中原则。
折中原则,是指根据各种刑罚方法的性质、特点,分别采用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原则。
三、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
数罪并罚可以适用缓刑,但要符合法定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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