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
陕西-宝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争议纠纷-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王兵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4日 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XX鸡市陈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律师,北京市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鸡市高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2645xxxx。

法定代表人:严,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系公司员工。

被告:XX鸡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1542xxxx。

法定代表人:白,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系公司员工。

被告:XX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XX鸡市金台区行政中心x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1170xxxx。

法定代表人: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系公司员工。

原告张与被告XX鸡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鸡特公司)、被告XX鸡市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鸡资源公司)、被告XX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鸡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被告XX鸡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屈,被告XX鸡资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XX鸡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甲方(XX鸡特公司)与乙方(XX鸡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等事宜达成协议。同日,原告张填写了《入职申请书》,申请由XX鸡资源公司派遣其到XX鸡特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当日,原告张(乙方)与被告XX鸡资源公司(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止,试用期为1个月;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将乙方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在合同期内,乙方向用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按用工单位工资考核办法执行,由甲方根据用工单位考核情况发放并代扣各项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自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日,原告张(乙方)与被告XX鸡资源公司(甲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先后签订5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28日止。

2020年9月1日,甲方(XX鸡特公司)与乙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等事宜达成协议。同日,原告张(乙方)与被告XX鸡人力资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拟安排主要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工作地在陕西XX鸡,乙方应按照所在服务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承诺服从所在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作出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在合同期内,乙方向用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不低于XX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由甲方根据用工单位考核情况发放并代扣各项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甲方于合同签订当月起为乙方办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公积金等。2021年3月1日,原告张向被告XX鸡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以“个人工种和薪资问题与公司协商无果”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与被告XX鸡猎才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拟于当日从XX鸡特公司离岗。3月11日,XX鸡人力资源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原因系劳动者辞职,张本人签字捺印。

200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原告张的工资由被告XX鸡资源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工资由被告XX鸡人力资源公司支付。

200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原告张的社保由被告XX鸡资源公司缴纳;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社保由被告XX鸡人力资源公司缴纳。

原告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12.5元/月。

原告张向XX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9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其与被告XX鸡特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被告XX鸡特公司、XX鸡资源公司、XX鸡人力资源公司共同向其补发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质量工资31000元、保密费31000元、岗位工资37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12756.2元等。2022年6月9日,XX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明确、事实理由不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状诉来院,请判如所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被告XX鸡特公司、XX鸡资源公司、XX鸡人力资源公司当庭陈述。原告张提交的工牌,工作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资条、工资流水截图。被告XX鸡特公司提交的其与被告XX鸡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与被告XX鸡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原告书写的《入职申请书》;原告与XX鸡资源公司、XX鸡人力资源公司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XX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人员花名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590号劳动争议裁决书;陕西特集团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原告书写的《离职申请》;XX鸡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XX鸡市劳动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明(存根)、张入职申请书。被告XX鸡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张与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张请求确认2009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其与被告XX鸡特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09年5月至同年8月在被告XX鸡特公司工作;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原告先后与被告XX鸡资源公司、XX鸡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被告XX鸡资源公司、XX鸡人力资源公司先后将原告派遣到被告XX鸡特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原告张的工资分别由被告XX鸡资源公司、XX鸡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社保分别由被告XX鸡资源公司、XX鸡人力资源公司缴纳,故原告请求确认2009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其与被告XX鸡特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的前提,故原告张请求被告XX鸡特公司与被告XX鸡资源公司、XX鸡人力资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质量工资、保密费、岗位工资、经济补偿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与被告XX鸡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王兵,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十多年来,先后从事记者、律师工作,现执业于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擅长民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