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嘉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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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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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翁嘉亮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7日|分类:综合咨询 |10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A公司是一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家居科技企业,专注于各类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被告B公司则是一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置业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近年来在沈阳地区承接了多个大型房地产项目。

2017年10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盛京金融广场项目北区R10-R12住宅楼精装修内装门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发建设的“盛京金融广场项目”提供实木复合内装门,并负责安装工作。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3,754,250.00元,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2018年6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合同总价增加人民币107,360.00元。

案件经过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严格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于2018年11月20日将10、11、12三号楼的木门发到工地现场,并于2019年1月20日完成所有木门的安装工作。建设工程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人也于2019年9月5日签署确认了此项工程进度确认单。

然而,B公司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却迟迟未能结清剩余款项。截至2019年6月25日,B公司累计支付货款3282300元,尚欠A公司651939.92元。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B公司负责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在A公司发出律师函、刊登催收公告后,仍然拒不支付剩余货款。

诉讼过程

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XX律师事务所的翁嘉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翁嘉亮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详细梳理了案件事实,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A公司供货及安装的证据、B公司付款记录、工程进度确认单、律师函及催收公告等。

在庭审过程中,翁嘉亮律师充分展示了A公司履行合同的完整证据链,证明了A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而B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面对B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翁嘉亮律师一一予以反驳,指出B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其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也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合同货款543,439.92元;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上述欠款利息(以543,43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超过191,287元);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03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案件意义

翁嘉亮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A公司追回了巨额货款及利息,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本案也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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