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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分析一

发布者:唐坚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150人看过

【案例一】吴某非法购买他人个人信息并出售案

被告人吴某,男,1991年6月xx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吴某从他人处购买车辆档案信息后加价出售给佘某等人,得款人民币12000余元。

因该案金额较底,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照片、手机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物证书证,证人佘某、陈某、谢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确实已经退出了获利的1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光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吴光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本案中吴某非法获取、购买他人信息,购买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多,并且又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人谋取利益,获利达12000元,已经明显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了。但最终吴某得以被判处缓刑,有多重因素的影响,1、吴某本身犯罪情节并不十分严重;2、吴某积极退出了获利款项,取得了轻判的可能;3、吴某积极主动承认错误,认罪认罚,当场作出了悔罪变现,态度良好。故才能在此基础上获得有罪前提下最好的结果,缓刑判决。

【案例二】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出售案

被告人徐某,男,1985年10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逮捕。2019年7月30日及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徐分两次将其在xx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职期间下载存储及其他方式获取的78506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推xx股配资平台业务的宁波xx网络科技公司老板聂某1(另案处理),违法所得共计1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已全部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8506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犯罪以后被抓获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3万至5万元。被告人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其通过家属自愿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玉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19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本案中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大量的非法获取并下载客户资料,并将上述客户的个人信息,以牟利为目的,固定地向第三人大量出售,并最终获利19500元,其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且经过证据的举证与质证,对上述情况均得到查实。但最终徐某仍可以得到缓刑判决,体现了律师的重要性及本事。

之所以徐某仍得到缓刑的判决结果,有下列因素:1、徐某到案后并没有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是采取了积极的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还尚未全面掌握其犯罪情况的前提下,获得了减轻量刑空间;2、积极退赃,退赃的重要性本本类案件能否获得轻判,非常重要;3、积极沟通,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大利益化,取得缓刑,这点最能体现律师的作用,如何与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之后的量刑问题,是利用该制度的一个核心。

【案例三】吴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吴,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2016年1月,被告人吴为梁(已判决)查询苹果手机用户信息4000余条,内容涉及手机串号、姓名、电话号码、邮箱、邮政编码等信息,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梁向被告人吴购买苹果手机用户信息,为此向被告人吴支付购买信息费用26余万元。与此同期,被告人吴向梁购买苹果手机用户信息,为此向梁支付购买信息费用34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吴从中非法获利15000余元。

因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态度好,故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吴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亦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亦钧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本案中吴某非法购买和出售其他苹果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多,虽然最终盈利仅有15000余元,但其在购买与出售过程涉及的金额是很巨大的。本案中因发现村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了普通程序,实际上对吴某减轻量刑变得不利。本案最终是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存在以下几个因素:1、吴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态度良好;2、吴某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因吴某侵犯他人的信息已达4000余条之多,其应当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本身量刑幅度应当在三到七年。且又未能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未能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最终不能在三年以下刑期判罚。但本案仅判罚三年七个月,也属于可以接受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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