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七)违约责任……”与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条款属于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而合同解除往往与违约条款相关联。在实务过程中,对其中的关联性,往往存在一些争议。对于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我们进行了梳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的条款效力问题
在实务过程中,许多企业为了方便能够随时退出,常常在合同中约定诸多违约条款,同时进行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实际上该条款在适用过程中,一般认定为对解除条款约定不明,是否继续履行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法定解除条款确定。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吉林高院民二庭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
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类似“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的约定,在形式上属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应认定对解除条件的约定不明,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63号
内容摘要:关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问题。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违约责任第1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失赔偿,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2点约定:“九洲公司若不能按期向邝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即构成违约,违约责任为逾期支付款项的金额,按延期时间计算,以月利率2%的标准向邝冶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所欠款项给付完毕。”
单从上述第1点来看,任何一方只要有任何违约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论违约程度轻重、损失后果大小,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虽然该约定将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定为一方违约且同时造成对方损失,但由于客观上违约与损失息息相关,该条款实质仍着眼于只要发生了违约,则守约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如此一来,显然泛化了作为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违约行为,将所有违约行为不加区分同质化,若简单依此履行,必将造成解除合同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
故,上述第1点虽在形式上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实属对解除条件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时,不能当然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而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从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慎重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再从上述第2点来看,该条明确在九洲公司未按期向邝冶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九洲公司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约定,九洲公司就逾期付款应当直接承担的是支付违约金而非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邝冶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案涉协议有关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不明,根据合同约定邝冶不享有解除权。
02
违约方能否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项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综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法》确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只有守约方才能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因此,若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发出催告通知时自身已处于违约状态,则其不能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亦应确认。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典型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内容摘要:从合作协议项下已方义务的履行角度来看,应当认定永新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合同解除制度之意旨在将解除权赋予守约方,而永新公司发出“4.1函”时仍处于违约状态,故永新公司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
03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要求继续履行,继续履行费用过高的 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6期《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内容摘要: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04 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能否由任意方解除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典型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内容摘要: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大小等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综合全案情况来看,爱之泰公司承担了联建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在各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