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飞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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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持公司全部股权但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黄飞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296人看过


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案涉公司债务纠纷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原审判决以此为由,判决其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高永霞、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

争议焦点

夫妻持公司全部股权但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高永霞申请再审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本案高永霞与张斌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金特嘉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股东系张斌与高永霞高永霞与张斌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鉴于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2014年,虽然张斌与高永霞于2015年12月1日协议离婚,但股东高永霞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特嘉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高永霞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于: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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