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竞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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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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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婚后购买的但只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房产赠与他人,妻子可否主张全部无效还是只能主张部分无效

发布者:王竞秋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5日|分类:继承 |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本案中被继承人(20188月去世)有两段婚史,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于20204月突发疾病去世,其享有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其母、其妻和其子共同继承)。离婚后与本案原告结婚(1985年),被继承人在2016年查出身患重病,20188月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其孙子。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配偶将其孙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涉案房产转让合同无效。

2、相关法条

《民法典》1062#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299#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301#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案件聚焦:

本案中涉案房产购于200411月,属婚内购买,但只登记在被继承人一人名下,被继承人将涉案房产转给其孙子的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50%的无效?

4、判决结果:

涉案房产买卖合同全部无效。

5、律师点评:

很多人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种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种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综上所述: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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