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本案中被继承人(2018年8月去世)有两段婚史,与前妻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于2020年4月突发疾病去世,其享有的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其母、其妻和其子共同继承)。离婚后与本案原告结婚(1985年),本案原告系前夫病故,有两个儿子,与被继承人结婚时大儿子已成年,小儿子已满14岁。现被继承人死亡,其继子是否与亲生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份额。本案中我方是三个转继承人的代理人。
2、相关法条:
《民法典》1127#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1130#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案件聚焦:
《民法典》相关法条没有区分继子女和亲生子女的继承份额,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的继子(即被告二)能否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判决结果:
原告(被继承人之妻)与被告一(被继承人的二儿子)及转继承人分别继承30%的遗产份额,被告二(被继承人的继子)继承10%的遗产份额。
4、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的继承篇1127#和1130#的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法官之前也倾向于继子和亲生子女同等份额继承,但我方提出来被继承人再婚时继子已满14周岁,且在17周岁时已经自食其力,扶养关系仅仅存续三年不到的时间(通过查询其劳达手册得知),且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的对其照顾很少,再考虑到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虽然遗嘱因形式问题归属无效,但也体现了其真实意思)是将其全部遗产分配给了两个亲生儿子。在此前提下,生搬硬套法条显然有失公平,最后法官采纳了我方意见,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成4份,其妻和两个亲生儿子各继承30%,继子继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