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竞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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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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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前任把我的房子霸占了!

发布者:王竞秋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本案我方代理女方被告。原被告本是一对恋人,并同居生活,未登记结婚但是举办了婚礼。同居期间双方于20141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女方的名义支付首付款18万余元并申请了贷款43万余元,产权也登记在女方名下。20153月两人分手,女方离开伤心地到上海工作。商品房交房时,原告单方办理了交房手续,领取了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女方办理房屋产证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前任霸占,更令女方吃惊的是,男方还倒打一耙把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以被告的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

法院裁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 房产归被告所有;

  2. 原告将所列房产腾出后交给被告,被告支付给原告24万,于2018101日前履行完毕;

  3. 其他,相互不再追究。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情,但若未能终成眷属,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由于本案所涉房产已经大幅升值了,所以双方都想拿房子而支付对方补偿款。那么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如何?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不是共同共有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照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我方代理女方被告,我方认为同居期间双方首付18万元以及20151月份起的按揭还贷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不应参与分割。我方提出了一个激进的目标来抗辩。男方提出首付出资来源有男方的出资,却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资金来往频繁,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最终我方争取到房屋所有权,补偿金额在女方心理价位范围内,客户表示满意。最后律师在此提醒,恋爱中男女朋友尤其涉及购置大宗物件尤其房产最好保留出资证明,避免财产混同,这样才能有法有据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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