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竞秋律师

  • 执业资质:1310220**********

  • 执业机构: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证上有孩子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者:王竞秋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8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诉讼中往往最大的财产就是房产,有些夫妻会在产证中加上孩子的名字,一旦离婚就会面临如何分割的问题?本来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之间商量的事情,但是由于涉及孩子又让复杂的问题难上加难了。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我方代理原告女方和原告孩子一方。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83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已生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对系争房屋未作处理,也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院裁判如下:

1、房屋归两原告所有,其中原告女方享有产权份额百分之七十,原告孩子享有产权份额百分之三十,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女方负责偿还;

2、原告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被告上述房屋折价款700,136元,并协助被告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

3、被告收到房屋折价款700,136元之日起十日内搬离该房屋,并协助两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两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由原告负担7083元(已付),被告负担771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律师点评: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该财产涉及第三人,法院一般在离婚诉讼中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另案起诉。本案中我方与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房子购买过程、资金来源构成,贷款情况等,委托人表示一心想要争取房子的所有权,我方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预估了需要支付对方的折价款,委托人表示在法律公正判决范围内都可以接受,于是我方在诉讼中提了一个比预估偏低较多的数字,让对方来亮出自己的底价。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原告之一为未成年人,对系争房屋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故法院适当调整原告未成年人的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享有比例为百分之七十。考虑到系争房屋首付款来源、原被告对房屋贡献大小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所享有房屋的适当比例。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结果基本在我方预判范围内。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并不意味着孩子的份额就是按照产证上的人数平均分配(产证约定了份额比例除外),裁判标准还是会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来判定,适当调整各自的比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