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犯人,
就如同“猫鼠游戏”,
到手的“猎物”肯定要“倍加珍惜”。
可是今天的案子里,
“煮熟的鸭子竟然不翼而飞”?
三名“警察”与一名嫌疑人同行,
犯罪嫌疑人“跳窗而出”,
最终命丧“医院”……
案件回顾:
12月28日,新土派出所抓获了立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农某红,中午12点带回派出所审讯。下午2点,杨忠因私事要先离开派出所,离开前,杨忠安排三名协警在审讯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但并没有对办理农某红涉嫌诈骗案下一步执行强制措施做具体安排,也没有指派民警带领协警将农某红押解到医院体检。
当天下午3点,三名协警在押解农某红体检的过程中,一开始是把农某红的双手反铐在身后,医生反映反铐做不了检查,他们就把农某红的双手铐在身前,一直到后来,农某红双手都是正铐在身前。
下午4点左右,农某红趁人不注意,从市人民医院医技楼三楼北墙的窗户跳了下去,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杨忠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客观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什么对象可能构成该罪?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
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农某红的死亡与杨忠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吗?
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已被新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行动自由受到约束,办案单位新土派出所从限制农某红人身自由之时起,就应对农某红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及注意义务。
杨忠在应该能预见嫌疑人会脱逃的情况下,仍仅安排协警押解农某红到医院体检,显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杨忠的行为与农某红死亡这一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农某红的死亡并非意外事件。法院判决杨忠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农某红跳楼身亡除杨忠玩忽职守这一原因外,主要是农某红自身原因所致,所以最终,杨文忠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