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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被协警押解体检,最终跳楼身亡?派出所长被判玩忽职守罪!

发布者: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2210人看过

警察抓犯人,

就如同“猫鼠游戏”,

到手的“猎物”肯定要“倍加珍惜”。

可是今天的案子里,

“煮熟的鸭子竟然不翼而飞”?

三名“警察”与一名嫌疑人同行,

犯罪嫌疑人“跳窗而出”,

最终命丧“医院”……

 

案件回顾:

12月28日,新土派出所抓获了立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农某红,中午12点带回派出所审讯。下午2点,杨忠因私事要先离开派出所,离开前,杨忠安排三名协警在审讯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但并没有对办理农某红涉嫌诈骗案下一步执行强制措施做具体安排,也没有指派民警带领协警将农某红押解到医院体检。

当天下午3点,三名协警在押解农某红体检的过程中,一开始是把农某红的双手反铐在身后,医生反映反铐做不了检查,他们就把农某红的双手铐在身前,一直到后来,农某红双手都是正铐在身前。

下午4点左右,农某红趁人不注意,从市人民医院医技楼三楼北墙的窗户跳了下去,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杨忠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客观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什么对象可能构成该罪?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

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农某红的死亡与杨忠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吗?

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已被新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行动自由受到约束,办案单位新土派出所从限制农某红人身自由之时起,就应对农某红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及注意义务。

杨忠在应该能预见嫌疑人会脱逃的情况下,仍仅安排协警押解农某红到医院体检,显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杨忠的行为与农某红死亡这一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农某红的死亡并非意外事件。法院判决杨忠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农某红跳楼身亡除杨忠玩忽职守这一原因外主要是农某红自身原因所致,所以最终,杨文忠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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