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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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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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说|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刀下留人”裁判要旨(下)

发布者:刘万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537人看过

二、犯罪后立功、投案自首


01

刑事审判参考》[第41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栓厚与被害人之妻长期通奸,有过错在先,又对被害人到其家寻找自己妻子不满,进而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和厮打,又追至被害人家院中,用拳击倒被害人后又用手扼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后将被害人尸体拖至无人处丢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张栓厚犯罪后投案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2

刑事审判参考》[第42号]张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杰因琐事纠纷,持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猛砍一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有投案和抢救被害人的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3

刑事审判参考》[第82号]杨永保等

走私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杨永保、陈兴助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杨永保、陈兴助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后,即如实供述自己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杨永保、陈兴助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4

刑事审判参考》[第438号]陈佳嵘等

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佳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运输海洛因909克,并亲自或指使卜秀芳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赵新文贩卖海洛因753.651 克, 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佳嵘、赵新文进行毒品犯罪的数量大,且系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陈佳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赵新文,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5

刑事审判参考》[第476号]赵春昌

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春昌仅因琐事即公然持菜刀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凶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被告人赵春昌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6

刑事审判参考》[第613号]王志坚

抢劫、强奸、盗窃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志坚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志坚被抓获以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志国,有立功表现,在抢劫中没有致死、致伤被害人,暴力行为有所节制,且其所犯前罪系较轻的盗窃犯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7

刑事审判参考》[第1022号]尹宝书

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尹宝书仅因邻里纠纷,连续杀死二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鉴于尹宝书作案后委托他人报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本院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依法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初犯、后果不属特别严重、

认罪态度较好、悔罪



01

刑事审判参考》[第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金义祥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 后果,应依法惩处。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金义祥系初犯,犯罪后果尚不属特别严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2

刑事审判参考》[第536号]赵敏波贩卖、

运输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查获的片状“麻果”虽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亦杂以其他物质,且毒品全部查获,对赵敏波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判理由】本案查获的红色片状“麻果”虽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在已知杂以其他成分的情况下未做含量鉴定,适用死刑更应慎重,且本案毒品全部查获,未流入社会,故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被告人赵敏波死刑。



03

刑事审判参考》[第537号]王佳友、

刘泽敏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佳友伙同他人共同贩卖海洛因,两次共计5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王佳友贩卖海洛因数量大,且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王佳友第二起贩卖的408克海洛因,因特情介入,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查获,没有继续流入社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04

刑事审判参考》[第610号]侯卫春

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侯卫春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后又持刀反复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 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侯卫春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其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案发后对被害人有施救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5

刑事审判参考》[第639号]包占龙

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包占龙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300.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包占龙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包占龙认罪态度较好,其贩卖毒品行为系在侦查人员控制下实施,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对包占龙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06

刑事审判参考》[第742号]古丽波斯坦?

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伙同他人 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毒品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7

刑事审判参考》[第511号]张俊杰

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俊杰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审判 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培训期间因琐事引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 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原判对张俊杰判处死刑不当。




四、亲属协助、规劝、报案、送首,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坦白



01

刑事审判参考》[第153号]计永欣

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计永欣的杀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 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以抢劫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计永欣的亲属在计永欣作案后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计永欣归案后亦能坦白其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计永欣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02

刑事审判参考》[第539号]马良波、

魏正芝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马良波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 贩卖毒品罪。马良波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马良波的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且马良波所交代的向其贩卖海洛因的“上家”及提供他人涉嫌故意杀人的线索尚需继续查证,故对马良波不予核准死刑。



五、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暴力犯罪



01

刑事审判参考》[第701号]周元军

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周元军的行为虽不构成自首,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宜判处周元军死刑立即执行,故对周元军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02

刑事审判参考》[第737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飞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李飞的母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认罪态度较好,对李飞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01

刑事审判参考》[第761号]张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因对其父张某甲、其母李某使用暴力方式管教和李某殴打其祖母并将其祖母居住的房子欺骗过户心生怨恨,遂采取投毒、勒颈、刀刺的方式将张某甲、李某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然而,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所不同;张某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罪行,并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也有良好表现,故对张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文梳理者:刘万平律师

参考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03集


刘万平律师简介


        200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本科学历;后进入某省会市公安局机关工作八年,副科级侦察员,业务骨干,期间取得法学研究生学历。从警八年先后获得三次公务员嘉奖、荣立一次三等功。法律经历12年,现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法律事务。


    

        曾参与办理董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定,董某某由重罪指控转为轻罪认定;曾参与办理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最终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羁押近九个月的张某某重获自由等等。

    担任中电建成都铁塔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地产协会等单位法律顾问,圆满解决多起重大合同纠纷诉讼、侵权纠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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