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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松芬律师
执业资质:1140120**********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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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蔚松芬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7日|分类:工伤赔偿 |12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与工伤保险行政中心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纠纷中经审查系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为杨某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相关期间的医药费用工伤保险部门不予支付,经协商,确认了责任承担主体,杨某撤诉,损失得以挽回。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首先就要确定责任主体的承担,若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申请认定的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工伤保险部门,所以对于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在发生事故时一定要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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