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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松芬律师
执业资质:1140120**********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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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蔚松芬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4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因第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损害原告权益的内容,受侵害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台XX公司承担责任,因XX公司已经尽到应尽义务,且XX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此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网络用户的事后管理义务,故法院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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