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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四岁患儿肺炎离世,医学会鉴定“轻微责任”,律师如何为家属争取11万余元赔偿

发布者:王正国|时间:2026年08月13日|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患儿死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王正国律师作为原告即患儿父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家属向某三甲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医方的诊疗过错及其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案件的显著特点在于,鉴定机构已就医方过错及责任程度作出了明确结论即轻微责任。在此情况下,王正国律师代理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医院向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十一万余元,纠纷得以终局性解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

患儿林某某,男,201912日出生,系原告1xx之子。2023102日,患儿因“间断发热三天,咳嗽一天”前往某医院门诊就诊。同年109日,患儿因“发热、咳嗽十天”入住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11日肺炎支原体IgM测定呈阳性,1012日该中心予以阿奇霉素静滴治疗,但患儿咳喘症状加重,当日即转入某三甲医院,经门诊完善相关检查后收住院治疗。然而,患儿病情持续恶化,于1019日凌晨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包括重症肺炎、支原体感染、流感病毒感染、呼吸循环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呼吸困难、脓毒血症、语言智力发育落后及重度营养不良。死亡原因为:患儿因细菌感染、乙型流感病毒、支原体感染引起重症肺炎,导致呼吸衰竭、脓毒血症、全身脏器功能衰竭,进而死亡。

二、医疗损害鉴定结论

患儿死亡后,经某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某省级医学会就本案医疗损害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指出:医方存在过错,具体表现为没有充分告知抗肺炎支原体药物治疗措施,没有告知支气管镜下肺灌洗治疗方法。鉴定同时认定,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医方的责任程度属于轻微责任。该鉴定结论系本案最为核心的证据材料,对后续诉讼走向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三、诉讼请求与调解方案

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三甲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约十八万九千余元,同时要求医院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内容,该三甲医院同意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方支付各项损失合计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元,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原告方承诺本次纠纷全部了结,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追究对方责任,原告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方负担。

四、调解方案的理性评估

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总额约为十八万九千余元,最终调解金额为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元,实现比例约为百分之五十八点七。考虑到以下关键因素,该调解方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务实性。

首先,鉴定结论对原告方存在明显约束。鉴定机构已将医方责任程度认定为轻微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轻微责任对应的赔偿比例通常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即便原告方坚持诉讼并进入实体审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亦须以鉴定结论作为核心依据,最终判决金额与调解金额之间未必存在显著差距,而诉讼周期却会大幅延长。

其次,诉讼成本不容忽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程序往往需要经历证据交换、鉴定人出庭质证、多次开庭等多个环节,若任何一方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则还需经历二审程序,维权周期可能长达一至两年甚至更久。对于痛失爱子的家属而言,漫长的诉讼过程本身即是一种持续的精神消耗。

再次,调解协议的终局性法律效力值得重视。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方在协议中承诺“本次纠纷全部了结,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追究对方责任”,意味着该医疗纠纷已获得终局性解决,家属可以就此告别诉讼,将精力回归正常生活。

五、王正国律师的代理策略与专业价值

在本案中,王正国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精准评估鉴定结论对诉讼走向的决定性影响。在鉴定机构已认定医方仅承担轻微责任的情况下,律师理性评估了判决结果的预期区间,为后续调解方案的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在鉴定结论不利的前提下,依然通过诉讼程序为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十一万余元的调解金额在轻微责任认定下已属较为理想的结果,体现了律师在诉讼沟通与谈判中的专业能力。

第三,帮助家属在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后作出了最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律师向当事人充分释明了坚持诉讼可能面临的时间成本、精神消耗以及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接受了调解方案。

第四,通过调解方式实现了纠纷的快速终局性解决。相较于诉讼可能长达一年以上的审理周期,调解结案大幅缩短了维权时间,使家属能够尽快获得经济赔偿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

六、典型意义与实务参考价值

本案具有以下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第一,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对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当在鉴定结论框架内务实评估案件走向,理性确定诉讼策略。第二,调解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具有重要价值,特别是在鉴定结论对患方存在约束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可以规避诉讼风险、缩短维权周期、实现纠纷的终局性解决。第三,专业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诉讼对抗,更在于帮助当事人在复杂案件中作出最优决策,平衡理想诉求与现实可能之间的关系。第四,调解协议的签署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就该医疗纠纷另行主张权利的机会,这一法律后果必须在充分理解后自愿接受。第五,本案亦提醒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包括药物治疗方案的选择及替代治疗方法的说明,否则即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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