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泉攸,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黄某、王某某、杜某、陈**、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XXX、沈某某犯窝藏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1、郑某以要求被告人叶**、黄某、王某某、杜某、陈**、张某某、XXX、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1、郑某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谢凤展和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杨怀宇、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吕虹莹、郑赟、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光升、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沈建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刘伟、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苏、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泉攸、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郭涛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月12日决定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9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害人不是其首先发现的,其到殴打现场时被害人已经倒地;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无赔偿能力,请家属代为赔偿。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叶**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不强,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害人有送医救治行为;开设赌场时间短、获利少,参与人员少。请求法院对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请家属代为赔偿。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黄某并非本案犯意提起者,对被害人有送医救治行为,公安机关未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取证有瑕疵,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卓某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黄某系从犯,参与时间较短;对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黄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请家属代为赔偿。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王某某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亦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相关事实,参与时间短,也不能认为系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对王某某的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定罪免罚。
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提出其在赌场中放过高利贷,但没有参与看护赌场的活动。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杜某没有殴打被害人,在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被害人有送医救治行为,没有受雇于黄某看护赌场,其参与开设赌场涉及的抽头数额没有24万元;故意伤害罪中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杜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提出其参与开设赌场犯罪的时间不到19天。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在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意伤害罪中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张某某没有殴打被害人,作用较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不属于情节严重;故意伤害罪中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张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沈某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X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XXX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XXX从轻、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
3.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相关被告人受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
4.车辆信息证实,案发当天叶**驾驶的宝马牌皖D×××××(车主刘庆华),黄某驾驶的东南牌7座车浙B×××××(车主叶**)的相关情况。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
四、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
五、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七、被告人沈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
八、被告人X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
九、对被告人杜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继续追缴;
十、被告人叶**、黄某、王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1、郑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中叶**赔偿人民币8万元,黄某赔偿人民币8万元,王某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上述被告人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款含暂存本院部分;
十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1、郑某要求被告人沈某某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