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泉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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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发布者:万泉攸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周某经人介绍先后四次向走私柴油的犯罪集团购买了130余吨柴油共计偷逃应缴税款3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周某认为自己只是购买了较便宜的柴油,对柴油实际是否是走私的并不清楚,对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万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周某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从轻、减轻的情节均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万律师的意见对周某判处了较轻的刑罚,并适用了缓刑。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比较典型的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又可称之为准走私行为或者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出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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