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金华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某1、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者:许金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暴力犯罪 |2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1在平山县三汲乡某某村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互相推搡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用砖头殴打刘某1的头部致刘某1受伤,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伤情属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受伤后,被送往平山中山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诊断:1、前额部皮肤裂伤;2、胸部软组织损伤;3、腹部软组织损伤;4、腔隙性脑梗塞;5、肺气肿;6、右肾结石;7、右眼睑软组织损伤;8、双眼早期白内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曹某、刘某2的证言,平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被害人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1因琐事发生纠纷,用砖将刘某1打伤,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因民间纠纷所引发,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予以赔偿。损失为:1、医疗费6137.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3、误工费: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误工为15至30日的规定,酌定误工日期为30日,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为1929元;4、护理费:原告住院11天,参照服务行业标准,护理费为1204元;5、营养费,无相关医嘱,不予支持;6、鉴定费1000元;7、交通费,酌定600元;8、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损失合计11970.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损失11970.9元(已交至本院)。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