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2017年9月,胡X、李X入职四川省遂宁市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两人的工资都比较高。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成为某餐饮公司占股80%的大股东,2019年6月19日,成为该店唯一股东,该店未与杨X、李X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20日起,被申请人未按约定给申请人发工资,加上其他矛盾激化,在餐饮公司拖欠工资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杨X、李X被迫离开工作岗位。杨X、李X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工资未果,加上手上无劳动合同,也无其他证据,使杨X、李X陷入讨要工资不能的窘境,杨X、李X委托熊XX处理该劳资纠纷,经前期周密取证,如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最终支持了杨X、李X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