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心宇律师

  • 执业资质:1321120**********

  • 执业机构: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某某与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罗心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工伤赔偿 |16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分析:

  张某某与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案,原告张某某为本律师代理2017年12月1日,原告乘坐被告的59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急刹导致原告跌倒并受伤。受伤后,原告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出院后,张某某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就伤残问题达成一致。后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经审查,原告伤情具备评残基础,故本律师建议原告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伤残及三期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7789.75元。

律师点评: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如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乘客可以选择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不同的案由,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双方对伤残有争议,建议委托司法鉴定,力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获取赔偿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