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与镇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案,原告张某某为本律师代理。2017年12月1日,原告乘坐被告的59路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车辆急刹导致原告跌倒并受伤。受伤后,原告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出院后,张某某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公司进行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就伤残问题达成一致。后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经审查,原告伤情具备评残基础,故本律师建议原告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伤残及三期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7789.75元。
律师点评: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如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乘客可以选择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不同的案由,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双方对伤残有争议,建议委托司法鉴定,力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获取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