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镇江市某汽车修理厂与杨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苏1112民初3720号
审理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
镇江市某汽车修理厂与杨某承揽合同纠纷案,被告杨某为本律师代理。2017年9月25日黄某驾驶苏K×××××捷豹轿车行驶至G40沪陕高速公路365K路段时与道路设施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该车随后被拖至原告处,经检查,认为该车已报废,故被告交由原告经营者之子代为办理保险理赔。办理理赔过程中,被告发现该车新出现违章,故询问原告缘由。此时,被告才得知案涉车辆已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原告修好了。为弥补被告损失,原告承诺以被告名义起诉保险公司。但在起诉过程中,被告才得知,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额的维修费,并非将案涉车辆进行报废处理。被告因担心涉嫌违法犯罪,故向仪征法院申请撤诉。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双方对修理一事争议较大,未能协商,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637200元、评估费28750元、施救费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收到应诉材料后,被告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经分析,被告与原告并未达成修理车辆的合意,修理合同并未成立。本案经过三次庭审,最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本案中,被告从始至终未有委托原告修理车辆的意思表示,故双方的修理合同并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