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心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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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聊城某物流有限公司、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罗心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10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聊城物流有限公司、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8)苏1112民初1321号

审理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聊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于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为本律师代理2017年9月5日9时5分,李某某驾驶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镇荣公路沿北向南行驶,车至老312国道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右侧非机动车道通过路口某某发生碰撞,两车辆损坏,吕某某及乘坐人曹某某受伤,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曹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原告在与报告协商处理时,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情没有异议,责任认定有异议,要求责任重新划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后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经审查,本律师认为虽然物流公司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物流公司应对责任划分的不同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在当前情况下,物流公司并不能举证。权衡利弊后,建议原告先行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即,在法院的调解下,吕某某死亡的案件也顺利调解。

律师点评:鉴于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发生事故后若不妥善处理很有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故,律师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若伤情严重,勿急于处理,一定要完全康复后再谈赔偿。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由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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