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法治意识都非常的强,尤其是商场上闯荡的企业主。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凡是与公司有关的都写进合同,予以保密。任何人都不得泄露,否则需要承担违约金。
这样严密的保护是否有必要呢?
我们看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不为公众知悉,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知悉,大家都知道的,不能也不需要做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公众都知道的,那不叫秘密。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才有保护的意义,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才需要保护。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最重要的一点,自己都没有保护如何要求别人保护呢?作为商业秘密首要的一点,是自己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有相关的文件规定某某为秘密,实物秘密有专人看管等。当然不需像可口可乐的配方一样,全世界只有一人知道。
综上,合同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是范围不一定要那么大。合理的才是最好的。反之,范围过大,不仅给自己增加负担,即使真的被侵权,也不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