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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的维权之路

2019年09月20日 | 发布者:刘金凤 | 点击:3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本案中伤者为李某,也是本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受A公司委派,到外地的B公司上班。B公司、A公司系关联公司。李某受伤后,A公司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鉴定了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八级...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中伤者为李某,也是本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受A 公司委派,到外地的B公司上班。B 公司、A 公司系关联公司。李某受伤后,A公司为其申报了工伤认定,鉴定了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八级。李某受伤后,公司以降低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逼迫李某从事其体力不能达到的工种。李某无奈,经向文登区司法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本律师接受援助指派,了解案情,准备证据后向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李某的部分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共计119613.19元,但对于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未予支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文登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李某包括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在内的共计152979.41元。一审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2、本案中作为劳动者的李某本身属于弱势群体,伤残后的生活非常困难。本着在法律 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充分的举证质证中,虽然仲裁支持了李某大部分的仲裁请求,但考虑到有两项(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在仲裁阶段未得到支持,因此在充分论证可行性并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向文登区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庭审比较艰难,但最终结果还是比较满意,达到了我们当初的预期,法院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将上述两项达3万之多的赔偿项目进行了认定,最终达到一审判决152979.41元的理想效果,即便公司不服,经历了上诉,二审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在劳动过程中出现工伤的情况是很不幸的!在此我予以深深的同情。一旦遭遇伤害,请相信专业律师的专业意见!您的律师肯定会和我一样,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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