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合理维权费用2072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判决B公司在仙桃市××青岛市市级报刊及B公司网站上作出更正说明以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A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是中美合资公司,致力于轻钢结构建筑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在湖北省的现代·中加科技城内,设立占地超过150亩的WIBS钢结构制造工厂。近年来,A公司发现B公司将A公司及A公司股东美国C公司建设的项目介绍及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三张项目照片发布于B公司网站上,作为B公司业绩进行虚假宣传。B公司在其网站上谎称依托美国C公司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用WIBS体系,误导客户,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给作为同业经营的A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故A公司认为,B公司利用A公司项目照片、A公司及美国C公司项目介绍,与美国C公司关联关系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B公司立即在其网站上删除工程案例页面中关于“现代·森林国际城”案例的网页内容;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720元;
三、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的首页连续72小时刊登更正声明,消除虚假宣传行为对原告A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B公司负担);
四、驳回华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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