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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著作权纠纷案件

发布者:鹰卓商务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著作权 |1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请求:1、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A公司的图片;2、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著作权侵权经济损失5万元;3、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合理维权费用1072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判决B公司在市级报刊及B公司网站上作出更正说明以消除影响。A公司在诉讼中放弃第4项诉讼请求,即放弃要求判决B公司在市级报刊及B公司网站上作出更正说明以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A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是由C公司与D公司联合成立的合资公司,致力于轻钢结构建筑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在W城内,设立占地超过100亩的WIBS钢结构制造工厂。近年来,A公司发现B公司将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三张项目照片发布于B公司网站上。B公司未经许可,使用A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照片用于宣传获利,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查明:本案中,A公司主张权利的3张照片,拍摄的均是A公司施工的项目,具体而言,无论从选择拍摄对象、角度、光线、距离等方面来看,都体现了拍摄者独立判断、选择的智力创作,表达了拍摄者眼中的建筑美感,达到了一定的智力创作高度,具备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故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3张照片均构成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本案中,拍摄者甲和X市E公司均作出著作权的归属声明,将其拍摄的涉案照片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结合A公司持有上述数码照片的高像素电子数据文件,可以认定A公司享有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有权提起涉案诉讼。

B公司的官网上工程案例页面下的所显示的上面两张图片与X市E公司拍摄的两张照片进行比较,发现两者拍摄的场景、构图、角度一致,只是B公司网站上的照片有对X市E公司拍摄的照片边界进行了截取。将B公司网站中工程案例页面下的案例所显示的最下面左边的图片与甲拍摄的照片进行比对,拍摄的场景、构图、角度一致,只是B公司网站上的照片有对甲拍摄的照片下部进行了截取。由此可见,B公司未举证证明经A公司许可,在其官网上工程案例页面下案例所使用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张照片,且未署名也未支付稿酬,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一、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行为,在其网站上停止使用上述三张照片;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720元;三、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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