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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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程向玲律师|商品混凝土质量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成功维权案例

发布者:程向玲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27人看过 举报

2026-06-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吴某承接农村自建房翻建工程,为完成屋顶浇筑施工,从被告周某处采购商品混凝土。房屋浇筑完工拆除模板后,屋顶出现明显裂纹、下沉等严重质量问题,房屋业主随即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吴某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确认房屋质量缺陷主要原因是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足。吴某无奈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重建,由此产生大额经济损失。为追索赔偿,吴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销售方周某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二、对方抗辩要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多方提出抗辩:其一,否认双方存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关系,主张自身仅为居间介绍人,无法证实案涉问题混凝土由其提供;其二,对房屋质量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鉴定未排除施工工艺、养护、地基沉降等其他影响因素,不能直接归责于混凝土质量;其三,辩称签署损失确认单据系受吴某欺诈,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其四,主张吴某作为施工方未履行货物检验义务,且擅自拆除重建扩大损失,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对重建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适用标准均提出异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程向玲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整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三方签字确认的损失单据、另案庭审笔录、司法鉴定文书等全部材料,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击破:

1.锁定买卖关系:结合完整的沟通、付款、供货相关证据,结合被告在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充分证实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推翻对方居间身份的主张。

2.明确质量责任:案涉混凝土质量缺陷属于隐蔽瑕疵,无法通过外观常规检验发现,且专业司法鉴定已明确质量问题为房屋损坏主要原因,被告未能举证存在其他致损因素,依法应由销售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否定欺诈抗辩: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署书面文件的法律后果,其主张被欺诈签字无有效证据佐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4.厘清损失范围: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三方共同确认的费用明细,逐项核对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区分直接损失、鉴定费用等项目,依法主张合理赔偿金额。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作为混凝土销售方,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周某向委托人吴某赔偿重建费用、鉴定费用共计113044.28 ;案件相关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亦由被告主要承担,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五、律师简介

程向玲律师长期专注财产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相关民事争议、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产品质量追责、损失认定、证据梳理、索赔维权类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庭审实战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为众多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一、案件概况

委托人吴某承接农村自建房翻建工程,为完成屋顶浇筑施工,从被告周某处采购商品混凝土。房屋浇筑完工拆除模板后,屋顶出现明显裂纹、下沉等严重质量问题,房屋业主随即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吴某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确认房屋质量缺陷主要原因是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足。吴某无奈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重建,由此产生大额经济损失。为追索赔偿,吴某委托本律师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销售方周某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二、对方抗辩要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多方提出抗辩:其一,否认双方存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关系,主张自身仅为居间介绍人,无法证实案涉问题混凝土由其提供;其二,对房屋质量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鉴定未排除施工工艺、养护、地基沉降等其他影响因素,不能直接归责于混凝土质量;其三,辩称签署损失确认单据系受吴某欺诈,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其四,主张吴某作为施工方未履行货物检验义务,且擅自拆除重建扩大损失,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对重建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适用标准均提出异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办案思路与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程向玲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条,整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三方签字确认的损失单据、另案庭审笔录、司法鉴定文书等全部材料,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击破:

1.锁定买卖关系:结合完整的沟通、付款、供货相关证据,结合被告在另案中的自认事实,充分证实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推翻对方居间身份的主张。

2.明确质量责任:案涉混凝土质量缺陷属于隐蔽瑕疵,无法通过外观常规检验发现,且专业司法鉴定已明确质量问题为房屋损坏主要原因,被告未能举证存在其他致损因素,依法应由销售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否定欺诈抗辩: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签署书面文件的法律后果,其主张被欺诈签字无有效证据佐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该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4.厘清损失范围: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三方共同确认的费用明细,逐项核对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区分直接损失、鉴定费用等项目,依法主张合理赔偿金额。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作为混凝土销售方,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周某向委托人吴某赔偿重建费用、鉴定费用共计113044.28 ;案件相关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亦由被告主要承担,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程向玲律师长期专注财产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相关民事争议、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产品质量追责、损失认定、证据梳理、索赔维权类案件,办案严谨细致、庭审实战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为众多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程向玲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继承及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知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知识产权
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1370720********3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