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户盗窃中存在非法侵入住宅和盗窃两种行为,二者之间属于牵连关系。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对于入户盗窃行为而言,非法侵入住宅是从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盗窃是主行为,表现为目的行为,但两者都是犯罪行为,均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公民的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生活空间。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同时还侵扰了居住者在住宅内的生活安宁,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社会安全感降低。因此刑法除了单独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外,对以“入户”手段实施的犯罪也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因此,在盗窃的过程中只要存在“入户”这一情节,就应当将“入户”情节纳入刑法评价。行为人入户盗窃信用卡后取款的,与典型的入户盗窃财物的行为相比,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并没有明显的不同,同样是既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才能体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一以贯之的从严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