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如何处理的问题,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上述规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方式数罪并罚时,是否还可以决定执行缓刑?尤其是后罪较轻、仍然有可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合并执行是否必然执行实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中,均一致认为,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已经表明了行为人既没有遵守缓刑考验期间的相关规定,没有悔罪表现,更显示出其个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重新犯罪的,数罪并罚后一般都应当执行实刑,不适用缓刑。
部分案例对于缓刑期间犯新罪和发现漏罪的观点是: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先减后并后即使决定执行的刑法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也不得再宣告缓刑。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后符合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再次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