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按照“工程质量奖励款属于工程价款范围”的认识,则承包人不得工程质量奖。同时,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间本已价差,实际施工人在差成本的情况下已完成了完质量的工程,如果再进一步压缩利润空间,无疑易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或延误工期等种种问题,因此,从维护公平,鼓励劳动的角度出发,亦应认定总包方向发包人作出的降低工程质量奖承诺不及于分包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