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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契约中的“限额内赔偿”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人身损害 |569人看过

    限额赔偿条款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一般不应被认定无效。如果承运人系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应排除适用限制赔偿条款, 以防范承运人出现道德风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对快递单中有关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未履行提示义务 的,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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