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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区分劳务介绍与雇佣、好意同乘如何减轻赔偿责任

发布者:顾倩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5 年某日夜间,甲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 T 型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轿车内搭载数名人员,事故造成轿车上一名乘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人员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人甲、轿车驾驶人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及其他乘车人无事故责任。

案涉重型货车实际车主为 A 运输公司,挂靠于 B 五金公司从事营运,该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案涉车辆曾购置 ADAS 设备,投保产品责任险,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轿车驾驶人乙,通过 C 人员对接捕捞劳务工作,C 从劳务报酬中抽取部分提成,再由参与劳务人员分配剩余报酬,事故发生时乙无偿搭载死者等人前往务工地点,未收取乘车费用。

死者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将货车驾驶人、货车挂靠双方公司、承保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轿车驾驶人乙、C 人员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各项死亡相关赔偿共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主张 C 人员与轿车驾驶人系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主张案涉产品责任险应当按照商业三者险在本案中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难点

法律关系定性争议:劳务介绍 VS 雇佣关系:原告主张 C 人员系雇主,应当对驾驶人乙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连带赔偿责任。双方没有书面用工合同,存在抽成、工作地点不固定、报酬按工作量结算等事实,需要区分劳务介绍中介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是本案核心争议难点。

好意同乘的认定与适用:驾驶人乙无偿搭载务工人员,属于工作途中搭乘,需要论证符合好意同乘构成要件,争取依法减轻驾驶人赔偿比例。

保险性质辨析:原告及部分被告主张案涉 ADAS 设备附带赠送的保险属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要求产品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厘清产品责任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标的、承保范围,区分产品设备销售方单方告知与保险公司正式保险合同效力。

损失项目抗辩:原告主张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同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结合现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扶养义务人人数进行抗辩质证。

挂靠主体责任厘清:货车挂靠公司之间内部保险投保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受害人,内部约定不能免除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成果

本律师代理本案被告 C 人员:

法院最终认定 C 人员与轿车驾驶人乙之间属于劳务介绍(中介)关系,不构成雇佣关系,判决 C 人员无需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完全实现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代理目标。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驾驶人乙搭载死者属于好意同乘,酌定减轻驾驶人 40% 赔偿责任,大幅降低了驾驶人乙最终赔偿金额。

法院采纳我方抗辩,对原告诉请的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予支持,依法核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剔除没有法律依据的赔偿请求。

法院认定案涉投保为产品责任险,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无需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判决由货车实际运输公司承担同等责任下的赔偿,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轿车驾驶人乙在同等责任基础上,因好意同乘减轻 40% 责任承担赔偿;驳回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作用

梳理法律关系,锁定案件核心:面对原告主张雇佣关系、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诉求,律师梳理全部聊天记录、庭审陈述、劳务报酬结算模式,从工作安排、管理从属、报酬结算、抽成性质多角度论证仅为劳务介绍中介,不存在雇佣管理的人身依附属性,从根源排除我方当事人侵权赔偿责任。

精准挖掘法定减轻情节:检索好意同乘司法裁判规则,结合本案无偿搭载、前往务工途中的事实,向法庭完整阐述好意同乘适用要件,说服法庭酌定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降低当事人一方整体赔付压力。

赔偿项目依法抗辩: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针对原告主张的无法律依据的丧葬相关交通、误工、住宿费用提出抗辩,协助法庭对各项损失予以准确核定,避免不合理赔偿金额得到支持。

庭审抗辩与证据组织:对事故认定书、保险材料、亲属关系证据、劳务结算证据进行质证,区分内部约定与外部法律效果,区分第三方产品宣传和保险公司正式保险合同效力,辅助法庭查明全案事实。

分离不同法律关系:向法庭说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与劳务用工法律关系应当区分评价,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介绍人,不应当为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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