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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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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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阻碍司法送达 拘留10日+罚款

发布者:臧燕妮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432人看过


  导 读

  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

  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当事人应当理解并配合法院工作,

  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妨害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烟台市高新区法院法官

  在正常司法送达的情况下,

  就遭遇了两名当事人刘某庆和黄某龙

  隐瞒身份且暴力阻碍司法送达的情形,

  对此,

  法院对二人分别做出拘留10日、

  罚款20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刘某庆是高新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侵害商标纠纷案件的被告,承办法官前往其商场进行司法送达,在法官询问时,一男子便上前问有什么事情,法官向其出具了工作证后,男子告诉法官,刘某庆不在。

  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用执法记录仪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取证时,该男子冲过来强行将执法记录仪夺走并藏匿,同时与黄某龙(另一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绪十分激动。

  随后

  法官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让该男子出示身份证,此时法官才得知,该男子就是刘某庆本人。在民警对其教育后,刘某庆将执法记录仪还给法官。最终,法院以刘某庆故意隐瞒身份,与黄某龙以暴力手段阻碍正常司法送达工作,妨碍诉讼活动,依法对二人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配合法院执行公务的义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逃避或阻碍接收诉讼材料并非明智之举,辱骂、阻止执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采取过激行为或逞一时口舌之快,必然要对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代价。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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