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燕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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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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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三类工作证明不可乱开!(小证明,大隐患)!

发布者:臧燕妮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74人看过


导语:日常中,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入证明,买房按揭需要收入证明,考证需要工作证明,就业需要离职证明。每当员工需要这些证明的时候,公司千万不可大开方便之门,随意开具证明。

  一、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

  王某贷款购房,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公司爽快地同意了。

  后王某辞职,并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最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二、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2014年5月4日,张某入职某电子公司,任运营维护主管,HR忙于招聘一线员工,一直没来得及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当年6月,张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了公司。

  后张某回来公司表示现在大多公司要求有工作经验,希望公司能帮忙重开离职证明,证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进来公司,做了一年的运营维护工作。公司答应张某,按其请求重开了离职证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后张某向劳动过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00元。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三、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2004年6月,江某进入某织染公司工作,2014年9月30日辞职。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同年10月,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书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后江某反而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辞职的证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辞职在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该如何处理员工开具证明的事?

  为了企业不要重蹈案例中三个公司的覆辙,建议企业在开具证明时:

  一、要确保证明内容符合客观真实,不可弄虚作假;

  二、尽量写明证明的真实用途;

  三、对于加盖了公章出具的证明最好做好登记备案。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并不使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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