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张建梅(化名)和丈夫李丹青(化名)结婚后没多久,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张建梅决意出国工作,丈夫李丹青一直在国内谋生,后双方分居多年,到后来彼此再没有任何联系。她从网络上了解到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所以多年过去了,张建梅(化名)以为自己已经离婚了。后来,张建梅(化名)结识了黄某,双方经过交往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018年6月,两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却被告知张建梅(化名)属于已婚。这时,张建梅(化名)才知道自己根本没有离婚。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分居两年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法院才有可能准许离婚:
第一、要求双方连续两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分居期限必须是不间断的、持续性的分居,通俗的讲就是连续两年没有见面,经济上没有互相帮助,生活上也互不关心,也没有履行夫妻义务。
第二、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的原因不能是工作、学习、等客观上造成夫妻异地居住。比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由于交通、收入等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在一起,虽然有分居的事实,但却不是由于感情不和造成的。
第三、需经过法院调解,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长时间的分居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之一,但是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综上,社会上一些人所说的或者从网络上了解的“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的此类信息或言论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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