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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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效

发布者:刘培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317人看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进行了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时效可中止或中断,既符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时,即便过了1年时间仍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之内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中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不过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此时就可以从用人单位承诺之日起计算1年的时效。

如果超过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法院也会以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然,具体如果确定具体某个案件的仲裁时效,是需要专业律师具体到某个案子要具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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